打工不慎致眼伤 各方责任均难逃
王某在盖房过程中,不小心踩到在工地摆放的一根钢管,不料钢管另一端扬起后砸中其左眼,王某的左眼即被钢管砸伤。近日阎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雇主刘某、发包方李某、分包方赵某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王某则为自己30%的损失买单。
2014年8月,李某欲在其庄基地上建房一座,遂将建房一事承包给了赵某,赵某又将该房屋中的支模板工程分包给了刘某,王某经人介绍在刘某处从事支模板工作,在干活过程不慎踩到该工地摆放的钢管,钢管另一端扬起后砸中左眼,致左眼受伤。王某被送往西安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两次,经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球脱位、左眼壁骨骨折等,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后王某又在西安尚德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安装义眼花费7500元。治疗后经鉴定,王某左眼损伤属五级伤残。此事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共计15万余元。
阎良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雇佣活动中不慎受伤,刘某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作为成年人,自己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而李某在将建筑工程对外发包时,赵某在将支模板工程分包时均应当尽到对接受承包、分包方资质审查的义务,因接受承包、分包的赵某、刘某均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各被告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法院遂做各被告连带赔偿王某70%共计10万余元的判决结果。
(作者:任芳,来源:劳动者报)- 上一篇:行政罚单可否向上游卖家追偿?
- 下一篇:农村自建房保护缺失致人伤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