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厂长携东家商业秘密另起炉灶被判赔偿100万
原企业厂长辞职后,竟携东家商业秘密另起炉灶,和妻子一道注册新公司,生产相同产品。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龙山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龙山凤公司)诉钟小平、李小春、上海洛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洛鑫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钟小平、李小春及上海洛鑫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龙山凤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钟小平赔偿上海龙山凤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李小春与上海洛鑫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企业应聘签订保密协议
上海龙山凤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6日(前身为上海龙山凤挤出机有限公司),有关“CWE”系列行星螺杆挤出机等技术图纸均由邹昌龙三兄弟设计研发,权利人为上海龙山凤公司。
2004年1月11日,上海龙山凤公司与钟小平签订《劳动合同》,聘请钟小平担任生产部总监(后任厂长)。劳动合同约定:接触甲方(上海龙山凤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的乙方(钟小平),在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必须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甲方相同的商业活动;为此甲方给予乙方每年1200元的保密经济补偿费;乙方如违反本条款,甲方将依法追索乙方30万元的经济赔偿金,倘若乙方拿用、复制产品及其部件的图纸和研发中的产品提供给他人,甲方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外,并将向乙方追索由此产生的经营损失的三倍赔偿金。
2007年2月5日,上海龙山凤公司与钟小平签订一份《竞业禁止及保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钟小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在本公司履行期满之后三年内,必须严格履行保守甲方(上海龙山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果乙方在上述保密期内暴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乙方因职务或工作需要接触、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则乙方在上述保密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包括乙方本人从事、协助他人从事或者与他人合资从事)与甲方公司产品相同或者相关的商业活动,否则,应向甲方支付30万元的侵权赔偿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年终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密及竞业禁止经济补助费1200元,本合同期满后的三年内,甲方每年年终减半向乙方支付年费。
后钟小平在上海龙山凤公司工作至2009年3月,先后担任生产技术主管、副厂长、厂长,掌管上海龙山凤公司的商业秘密;上海龙山凤公司向钟小平发放了2004年至2008年的保密费。
另起炉灶生产相同产品
2009年3月23日,钟小平向上海龙山凤公司提交《辞职书》。同月25日,上海龙山凤公司与钟小平结清了工资。同月29日,上海龙山凤公司与钟小平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09年6月24日,钟小平和妻子李小春注册上海洛鑫公司,生产销售与上海龙山凤公司相同的多型号行星螺杆挤出机及其“三件套”产品。
上海龙山凤公司发现后,多次要求钟小平停止侵害未果,遂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钟小平、李小春和上海洛鑫公司停止侵犯上海龙山凤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钟小平向上海龙山凤公司支付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金520万元,李小春和上海洛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吉安中院应上海龙山凤公司申请,依法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查封、复制了钟小平及上海洛鑫公司贮存于电脑中的技术图纸、业务往来明细等资料;冻结钟小平及上海洛鑫公司存款近240万元。
侵害商业秘密判赔100万
2015年3月16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海龙山凤公司的挤出机和“三件套”技术图纸不为所属领域的其他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符合秘密性的要求。钟小平违反合同约定,利用其曾在上海龙山凤公司工作多年先后担任生产部总监、厂长职务的便利,掌握了上海龙山凤公司的技术秘密,在辞职后的当年就与妻子李小春成立与上海龙山凤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上海洛鑫公司开始相同产品的生产,侵害了上海龙山凤公司的商业秘密。遂判决钟小平、李小春及上海洛鑫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龙山凤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钟小平赔偿上海龙山凤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00万元,李小春和上海洛鑫机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作者:未知,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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