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 被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某早上开车去上班,在一个十字路口等红灯,恰巧停在了一辆公交车后面。红灯变绿灯后,公交车并没有马上启动,挡住了王某的车。王某便下车,冲上公交车找司机理论。几番争吵后,没等王某下车,司机便将公交车迅速开走。王某一气之下与司机争抢方向盘,想强迫司机停车。在王某的抢夺下,公交车失控,撞上了路旁的隔离带,造成公交车乘客受惊、司机受伤、公交车辆和路边护栏损坏。经鉴定,公交车受损价值为317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评析:《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所幸公交车只撞在了隔离带上,并未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作者:姚杨超,来源:山东工人报)-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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