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水泥砸车 探头锁定邻居
2015年10月的一天下午,陈先生取车准备上班,猛然发现汽车引擎盖上有明显的凹陷和残存的水泥粉末,车旁有掉落的水泥碎块。由于赶着上班,陈先生没有深究此事。三周后,陈先生的车又在同一位置被水泥块砸中两次。
忍无可忍,他便到派出所报警,随后又将楼上两户邻居戴某和蒋某一起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车辆维修的损失1400元。
由于陈先生家与楼上两户邻居之前就有矛盾,他在自家窗户外安装了6个摄像头,成功将嫌疑人范围缩小至楼上的两户邻居。起诉时,他向法庭递交了能够证明水泥块抛自窗户正上方的视频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陈先生与戴某、蒋某同住一幢楼房最西单元,该单元每层仅一户,陈先生住四层,戴某、蒋某分别住五层、六层。陈先生在自家房屋北面下方分别安装了6个不同方向的摄像头。
庭审过程中,陈先生向法院提供了摄像方向为正上方、朝东上方、朝东下方3个摄像头拍摄的录像以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其中正上方的录像显示在两个时间段里,有不明物体从上方坠落,而朝东上方、朝东下方两个录像在同一时间段里没有物体坠落。
据此,陈先生认为楼上两住户戴某、蒋某存在抛物的可能,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戴某、蒋某则都提出自己没有向下抛物,根据陈先生的录像显示,也不能排除他自己抛物砸中自己汽车的情况。
不过,戴某、蒋某的说辞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这起高空坠落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终审判决,判令戴某、蒋某分别承担陈先生车辆损失的一半即700元。
■以案释法
无免责事项可推定加害人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而这种侵权往往又给受害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案中,戴某、蒋某认为存在陈先生自家物体砸中自家车的可能性,仅仅是戴某、蒋某的猜测,故不能认定陈先生自己为侵权人。“抛掷物致害责任”中的用语虽然称抛掷物,实际上都是指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其重点不在于造成损害的物品是否由人支配的因素,而是在于该物品致损害后如何确定由物品使用人承担责任。
据承办法官介绍,通常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如下事项,才可以免责: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既然不在现场就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可能,故可以免责;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该案中,陈先生提供的视频资料及派出所出警记录能够证明,其停放在楼下正下方的汽车多次被不明物砸中,造成车辆车顶、引擎盖凹陷并掉漆,而不明物来自其房屋的正上方。戴某、蒋某作为居住在楼上两户的业主,在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具体侵权人是谁,而他们又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戴某和蒋某均存在侵权的可能,故认定戴某、蒋某作为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对陈先生的损害给予补偿。
此外,戴某、蒋某均未能证明自己存在免责事项,在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时,推定戴某、蒋某为可能的加害人,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也警示人们对自己管控之物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管理。
(作者:马超,来源:法制日报)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