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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查办侵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系列案

发布时间:2016-01-13 16:5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编者按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不仅关系企业的创新发展,还关系小微企业的竞争活力,更与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和信誉息息相关。当前,全国各地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释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活力,一大批知识产权自主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快速成长。与此同时,相关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多,亟须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此新情况加以重视并加强研究。

  以江苏南通为例,2015年,南通市成为全国首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设立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新增3个一类开放口岸,企业创新活力大大激发,而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数量也在上升。去年,南通市下辖的如东县、如皋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4件商业秘密案件,其中,3件是系列案件,属侵犯技术秘密信息案;1件为侵犯客户名单秘密信息案。本期《每周案评》版特编发办案人员查办这4件商业秘密案件的心得体会,并邀请本刊案评人对4件案例撰写案评,为各地在新形势下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加强竞争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办案机关:江苏省如东县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H公司、徐某、张某、缪某

  处罚时间:2015年8月3日

  处罚结果:对H公司罚款10万元、对徐某罚款3万元、对张某罚款3万元、对缪某罚款2万元。

  案情简介

  2006年,江苏省南通市东昌化工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了在高温、高压条件下合成对三氟甲基苯胺(以下简称“对三”)的生产技术,形成了独有的生产工艺技术秘密。目前该公司“对三”产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

  东昌公司在章程中设定了员工保密条款,制订了《关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南通市东昌化工有限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等。上述规定、制度、章程等不仅对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措施、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规定,还对职工在职期间不得对外泄露本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引诱公司其他职工离职作了规定,对职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作了约定。此外,东昌公司出于企业经营需要,将“对三”车间作业指导书等资料均列为受控文件,盖有“受控”章并且编号管理。

  徐某为东昌公司董事,负责公司产品技术研发、销售。其私自与H公司取得联系,商谈共同合作生产“对三”及副产品,二者最终决定徐某以此“对三”技术作为投资入股,由徐某提供其掌握的“对三”技术原辅材料采购渠道及产品销售客户资源。同时,徐某从东昌公司以让股的手段,将掌握“对三”技术工艺流程、技术参数和操作规程的张某、缪某拉入H公司。张某和缪某在其办公室电脑上用U盘复制了东昌公司“对三”操作规程和“二氯”工艺流程图电子版。此U盘中存有东昌公司生产“对三”的操作步骤和各个环节的操作要点、技术数据,包括原材料投料、温度、压力的控制等内容。此后,H公司开始正式生产“对三”产品。

  2013年6月,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对此案立案调查。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东昌公司“对三”的工业化合成技术中,氨化阶段的投料比及温度、压力控制,过滤的处理方式,氨化高压釜中加入750kg至850kg对氯三氟甲苯时投料量及反应条件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认定H公司4-氨基三氟甲苯与东昌公司“对三”工业化合成技术中的上述3个技术点具有同一性。

  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H公司已生产、销售“对三”产品217.303吨,合计销售额2127.217945万元。2014年10月25日,H公司、徐某、张某、缪某与东昌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对东昌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作者:董晓慧,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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