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违规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4年的一天,黄某贪图方便,直接横穿马路,中途又突然折返。这时,30多岁的游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正好经过,黄某毫无预兆的折回让她躲避不及,双方发生了碰撞。黄某和游女士均倒地受伤。让黄某没想到的是,她乱穿马路的违规行为,竟夺去了他人的宝贵性命。医院虽努力抢救,但已无力回天,游女士不幸离世。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游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黄某在案发后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案发后积极向游女士的家属赔偿;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主审法官、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廖新星介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论是机动车司机还是行人,只要达到了上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廖新星说,每年因行人违章违规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构建和谐交通秩序,不仅要求行人和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遵守规章,还要学会礼让,宁等三分不抢一秒,避免贪图一时方便酿成悲剧。
(作者:徐 隽,来源: 人民日报)-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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