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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发布时间:2016-01-11 10:06商业秘密网

  案例七:周维海诉上海伊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一)基本案情

  周维海对涉案37幅关于江苏盐城相关旅游景点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上海伊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耳游网系一家旅游咨询网站,为旅游者、旅行社提供语音导游、景点信息等服务,包括国内景点、国外景点、景点分类、旅游线路等栏目。2014年3月18日,周维海发现耳游网上在盐城相关旅游景点中有上述37幅摄影作品,遂以上海伊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上海伊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网站图片均由网站会员上传,并非被告提供,被告在网站上的《用户协议》及网站上传页面中均明确提示用户应确保所上传内容不侵权,故被告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耳游网上使用原告的37幅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即使被告是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4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原审被告网站的涉案图片实际是为网站介绍、展示景点,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内容提供者的审查认定。对此,应当对网站的经营业务、网站内容编排、网站宣传信息、自我介绍信息以及盈利模式等综合审查判断,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一般以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为网站主要经营内容,网站相对于网络用户而言是一个提供上传、浏览、下载的公共平台。本案耳游网的主营业务是提供语音导游服务,涉案照片在其网站上具有宣传展示相关景点功能,是其提供景点介绍的一部分,即使是网络用户上传的,该网站亦不能认定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本案判决对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审查认定提供一定的审理思路。

 

(作者:未知,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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