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违法高贷不受保护
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与借款人签订合伙协议,以合伙的名义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并约定高额利息。近日,太仓法院便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判决违法高贷不予支持。
2013年8月,钱某与张某签订个人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合作经营某家具品牌专卖店,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其中,钱某出资50万元,每年张某向其支付不低于45%的收益率。后钱某以张某未按时分红为由要求钱某返还50万元出资,并按年45%的收益率向其支付合伙经营期间的分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对合伙事务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从钱某和张某签订合作协议书内容来看,虽然双方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协议内容以及实际经营状况表明钱某仅投资50万元,并不参与该专卖店的经营管理,其每年从被告处获得不低于45%的固定收益,也不需承担任何亏损的风险。因此,该协议书的内容明显不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双方之间系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故钱某的投资款作为借贷本金应由被告返还。但双方约定之间的年45%收益作为借贷利率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应全部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归还钱某50万元借款并按照年利率24%向钱某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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