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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发布时间:2016-01-07 16:55商业秘密网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夏宇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蒙娜丽莎公司系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的“M+蒙娜丽莎+MONALISA”图文组合商标、“蒙娜丽莎头像”图形商标、“蒙娜丽莎”文字商标的注册人,其中图文组合商标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该三项商标也曾被佛山中院、广东高院个案认定为驰名商标,“蒙娜丽莎牌地砖产品”还多次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10-2013年广告费用达到9,600余万元。蒙娜丽莎公司从民材公司淘宝店购得的“蒙娜丽莎填缝剂”系由夏宇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印有与上述三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蒙娜丽莎公司请求在本案中认定三项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请求法院判令夏宇公司和民材公司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6.5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瓷砖与瓷砖填缝剂属于搭配使用的装修用主料和辅料,两者关联程度极为紧密,在使用场所、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重合之处,故应认定为类似商品,为此,在本案中不具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夏宇公司的行为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且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民材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故判令夏宇公司与民材公司停止侵权,夏宇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夏宇公司赔偿蒙娜丽莎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8万元 ,民材公司对其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系关联商品,两者是否系类似商品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本案中是否需要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处理案件需要认定之事实,本案对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慎重把握“个案按需认定”原则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另外,尽管被控侵权商品价值不高,但考虑到夏宇公司系生产商,故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了对侵权商品源头的打击力度。

 

(作者:未知,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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