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跑吧兄弟”官微发图引发著作权纠纷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万女士诉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简称浙江广电)、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万女士诉称,其系漫画师、插画师,是新浪微博“养猫画画的随随”的实名认证用户。2014年10月24日,其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涉案漫画图片,后其发现浙江广电经营的浙江卫视频道所属的《奔跑吧兄弟》官方微博未经许可,擅自在微博中使用涉案漫画作品用于广告宣传,该微博发布后引起了大量的转发和传播,浙江广电以此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宣传,且该广告在使用其作品过程中未署名、未支付报酬并对原作品进行了修改,故万女士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
万女士另称,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网站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应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致歉的法律责任。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55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文海宣,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原告万女士诉称,其系漫画师、插画师,是新浪微博“养猫画画的随随”的实名认证用户。2014年10月24日,其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涉案漫画图片,后其发现浙江广电经营的浙江卫视频道所属的《奔跑吧兄弟》官方微博未经许可,擅自在微博中使用涉案漫画作品用于广告宣传,该微博发布后引起了大量的转发和传播,浙江广电以此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宣传,且该广告在使用其作品过程中未署名、未支付报酬并对原作品进行了修改,故万女士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
万女士另称,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网站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应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致歉的法律责任。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55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文海宣,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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