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案例四:“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简称苏州稻香村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稻香村公司)【案情】
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见附图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馅饼、饺子、年糕、粽子、元宵等,后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第5485873号“稻香村及图”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见附图二)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饼干、面包、糕点等。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馅饼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苏州稻香村公司虽在饼干、糕点等商品上经受让在先取得第184905号和第352997号商标(见附图三),但该商标由“稻香村”文字、“DXC”字母及图形外框组合而成,与本案被异议商标在表现形式上差异较大。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商标已经长期使用,并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客观上双方不同表现形式的稻香村标识已经各自长期使用形成了各自的消费群体、市场划分及稳定的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由于文字表现形式与北京稻香村公司长期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更为接近,如允许其注册,将打破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增加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其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的第184905号和第352997号商标之间已经存在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标志与第184905号和第352997号商标差异较大,反而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引证商标非常接近,因此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能认定为对其在先已受让的稻香村商标声誉的延续,而是侵入到了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标的排他权范围内,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
此案是对两个具有历史渊源的老字号如何通过商标近似的判断来区分各自的市场的一个典型案例。通常来说,在先注册商标没有使用或者没有持续使用导致缺乏足够的知名度,在后注册的商标经过使用建立起自己的市场地位,能够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区分的情况下,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接近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属于无正当理由打破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应当予以制止。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受让的在先商标,在表现形式上不同,反而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标非常接近,从而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准予注册。通过本案的审理,法院确立了对于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之间应当维护已经稳定的市场秩序,不得侵入对方商标权保护领域的基本规则。
附图一:
(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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