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案例三:“QQ”商标争议行政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奇瑞公司)【案情】
第4665825号“QQ”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腾讯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提出申请,核准注册日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机车、汽车等商品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申请。2013年2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04282号《关于第4665825号“QQ”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奇瑞公司是否在先使用“QQ”商标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且腾讯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否属于抢注行为。根据奇瑞公司提交的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出具的两份证明,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奇瑞公司使用的“QQ”商标已经在汽车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影响。此外,在当今社会中,汽车已属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见商品,腾讯公司作为我国网络通讯服务领域的著名企业,在汽车等商品上申请争议商标时,理应知晓奇瑞公司在此类商品上的“QQ”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因此,腾讯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腾讯公司称本案争议商标为防御性商标,而防御性注册行为也应当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享有的合法权利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进行避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
根据2001年施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所有人通过宣传、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逐渐在商标上积累了商誉,这些都是商标所有人的无形财产,虽然不像注册商标那样可以获得专有性的权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在先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
(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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