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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发布时间:2016-01-04 10:14商业秘密网

  案例十: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合一公司)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简称金山安全公司)被告: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贝壳公司)被告:北京金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山网络公司)【案情】

  合一公司经营优酷网(www.youku.com),主要以两种方式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一是“广告+免费视频”服务,二是向收费注册用户提供无广告的视频服务。前者是当前主要经营模式,即用户以观看广告为代价获取视频节目满足学习、娱乐、欣赏等需求,合一公司再从广告主处取得收益弥补其经营成本。合一公司发现猎豹浏览器通过修改并诱导用户修改优酷网参数,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具体表现为使用IE浏览器访问优酷网,点播电视剧“樱桃红了”第1集,出现片头广告;使用猎豹浏览器点播该剧,未出现片头广告,直接播放视频。通过Smartsniff软件对分别通过IE浏览器、猎豹浏览器访问优酷网时返回的数据包进行抓取,发现猎豹浏览器删除了返回数值参数,意味着过滤了优酷网视频广告。合一公司起诉要求金山网络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金山安全公司、贝壳公司否认与猎豹浏览器有关。金山网络公司主要抗辩称,其与合一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360软件也有视频广告过滤功能,无法判断优酷网视频广告过滤效果是猎豹浏览器还是360软件所致;浏览器软件具备广告过滤功能是行业惯例,符合技术中立原则;猎豹浏览器的视频广告过滤功能默认关闭,需要用户主动开启才发生作用;优酷网提供不可关闭的视频广告属于恶意广告。

  法院认为:本案优酷网视频广告被过滤系启用猎豹浏览器视频广告过滤功能所致,并非360软件等影响;金山网络公司和金山安全公司提供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猎豹浏览器,影响合一公司的交易机会和广告收益,二者存在竞争关系;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软件不具备价值中立性,也不属于行业惯例。金山网络公司、金山安全公司对合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金山网络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等。

  【点评】

  目前,“广告+免费视频”服务模式是国内外视频网站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包括优酷网在内的视频网站确实存在贴片广告过多、过长,无法跳过的问题,市场上部分消费者对此颇有微词。但商业模式的优劣理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由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采取“丛林法则”竞争方式进行评判。本案是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表了互联网行业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生存边界之争。国外也存在类似的纠纷,但未形成生效判决。本案裁判不仅法律意义重大,而且广受互联网行业关注,社会影响巨大。法院判决重点阐明了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正当性在于商业模式利益应受法律保护,除非存在更优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应以该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术之名破坏该商业模式,损害该商业模式经营者的可得利益。

 

(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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