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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发布时间:2016-01-04 10:10商业秘密网

  案例七: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

  原告:杨季康(笔名杨绛)

  被告:李国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中贸圣佳公司)【案情】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认为李国强作为涉案书信的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在诉前禁令作出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对杨季康等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故请求法院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1、停止涉案侵犯杨季康等隐私权和著作权的行为;2、在新华网等媒体及中贸圣佳公司网站上向杨季康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因侵害著作权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及杨季康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继承法》、《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杨季康作为钱钟书的遗孀、钱瑗的母亲,是其二人的近亲属,在钱钟书、钱瑗去世后,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权依法继承钱钟书、钱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二人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其二人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拍卖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拍卖法》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审查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等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因拍卖涉案标的侵害他人著作权、隐私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贸圣佳公司召开研讨会、向鉴定专家提供涉案书信,且未与专家就不得对外提供涉案书信等事项进行约定,也未对专家作出此类明示,以及通过其网站转载媒体相关文章等行为,侵犯了杨季康等人对涉案书信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及杨季康等的隐私权。据此,法院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

  【点评】

  此案不仅因涉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利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外,对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利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利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履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秩序,对维护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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