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案例六:“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李承鹏
被告:苹果公司
第三人: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欧迎丰
【案情】
《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登陆网址为http://www.apple.com.cn的网站,该网站下方显示“ Copyright ? 2012 Apple Inc. 保留所有权利”,在该网站上下载、安装iTunes软件并进入,在iTunes软件页面下方显示“ 版权所有 ? 2012 Apple Inc. 保留所有权利”。在iTunes软件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李承鹏”,可以查找到名为“李可乐抗拆记(简繁)”的应用程序。使用Ipod touch点击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在搜索栏中输入“李承鹏”并点击搜索,出现搜索结果页面,显示两条搜索结果,其中包括 “李可乐抗拆记(简繁)”,支付“$0.99”,可以购买安装“李可乐抗拆记” 应用程序,内含部分涉案作品的内容。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李承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中,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苹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李承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苹果公司:1、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5 000元,2、赔偿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支出人民币5425元。
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为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的经营者,为平台服务商。苹果公司所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是为开发者上传涉案应用程序供公众下载提供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涉案应用程序系第三方开发商上传,使用了涉案作品的主要内容。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应用程序开发商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其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苹果公司经营的“App store”提供涉案侵权应用程序,供网络用户付费后下载,构成了对李承鹏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
【点评】
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因涉及到全球市值第一的苹果公司,且案件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App store的经营模式而备受关注。特别是,由于系列案件的诉讼跨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前后,因此,如何认定苹果公司涉案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责任都给法院带来挑战。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在当前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各种新的网络平台经营模式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本案的审理对如何界定平台服务商的行为性质、责任,具有一定借鉴和指导意义。
(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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