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案例七“谷歌数字图书馆”著作权案
原告:王莘
被告:谷歌公司
被告: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王莘系《盐酸情人》一书作者,该书被翻译成13种语言在全世界范围内出版。王莘发现北京谷翔公司经营的谷歌中国网站(网址http://www.google.cn)的“图书搜索”栏目中收录了该书,并未经过王莘许可,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谷歌公司认可其实施了对该书的全文数字化扫描,该行为系复制行为,构成侵权,且未经过王莘许可,将该书拆分为片断提供给北京谷翔公司并进行传播,侵犯了王莘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762462元、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67787元。两被告连带赔偿合理支出人民币1500元。
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使用人应当对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性质、所使用部分的性质及其在整个作品中的比例、使用行为是否影响了作品正常使用、使用行为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等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未经许可的复制原则上构成侵权,但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中,有些合理使用行为的实施需要以复制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专门为了合理使用行为而进行的复制,应当与后续使用行为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不应当与后续的合理使用行为割裂开。该案中,将涉案作品进行电子化扫描,构成对涉案作品的复制。谷歌公司未经王莘许可,复制涉案作品,构成对王莘对涉案作品复制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涉案复制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合理使用行为,应当推定涉案复制行为构成侵权。综合考虑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谷歌公司赔偿5000元的经济损失和1000元的合理支出。
【点评】
谷歌公司因数字图书搜索在美国被著作权人起诉受到知识 产权界的广泛关注。该案的审理内容与美国相关案件基本相同,反映了中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与世界“同步”的特点、该案明确:只要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一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就应当认定其构成侵权。并阐述了构成作品合理使用的举证责任问题及其认定的要件,进一步界定合理使用行为与复制行为的法律逻辑关系,提出专门为了合理使用而进行的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范畴,不应割裂看待。该案是国内首个作家诉谷歌数字图书侵害著作权的案件,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作者:张雪松、李燕蓉,来源:北京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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