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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属自动投案

发布时间:2015-12-30 14:5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行为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属自动投案

  ——浙江高院裁定杨万子等强奸案

  本案案号:(2013)浙温刑初字第78号;(2013)浙刑三终字第133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聂昭伟

  【裁判要旨】

  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尽管其犯罪事实已被掌握,但由于电话通知并非强制措施,其亦未受到过讯问,在人身自由未受到实际控制前自行归案,应以“自动投案”认定。

  【案情】

  2012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庄晶晶、杨万子将叶某(被害人,女,1998年6月4日出生,初中学生)带至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曙东路柳王超市2单元201室,以“查验是否处女”为名,纠集了被告人高键,高键又纠集了被告人肖信挺、陈伟,在庄晶晶、杨万子的暴力帮助下,肖信挺、陈伟、高键先后强行奸淫了叶某。案发后,被告人杨万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平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以各被告人庄晶晶、杨万子、肖信挺、陈伟、高键犯强奸罪,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晶晶、杨万子教唆并帮助被告人高键等人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由于侦查机关在通知杨万子谈话前,已经掌握了其强奸犯罪事实,故其接到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温州中院以强奸罪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五年不等刑罚。

  被告人庄晶晶、扬万子等人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扬万子的犯罪事实尽管已被公安机关掌握,但其当时尚未受到讯问,亦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即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认定,原判未认定其自首不当,应予纠正。但鉴于原判已对各被告人均减轻处罚,故量刑不再予以减轻。

  浙江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杨万子能否认定为自首,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杨万子归案之前,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强奸犯罪事实,后杨万子接到电话通知到案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万子的相关行为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在行为人归案之前,公安机关尽管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但行为人仍然可以构成“自动投案” 。在行为人归案之前,根据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的程度,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形:一是司法机关并未掌握行为人任何具体的犯罪线索,仅作为一般性排查而电话通知行为人来接受调查询问;二是公安机关已经对行为人有一定的怀疑,但尚不足以对行为人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故以电话通知的形式通知其到案,以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三是公安机关已经充分掌握了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但因为各种原因而电话通知其到案,待其到案后随即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可见,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行为人到案之时,可能并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也有可能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但不论怎样,均不能成为行为人构成“自动投案”的障碍。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后,其人身处于自由状态,可以选择潜逃,也可以拒绝前往,但其仍然选择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说明其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作者://,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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