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宁波市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十
原告坎有限公司(KAN SPó?KA Z OGRANICZON?ODPOWIEDZIALNO?CI?)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塔图姆时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2)甬鄞知初字第18号】
原告系TATUUM商标的权利人。2012年3月5日,德国CMS德和信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委托陈雪通过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电脑上网进行了操作,打开被告公司的网页http://tatuum.cn.alibaba.com,首页宣传语为“Tatuum,your best choice”(Tatuum,您最佳的选择),被告经营产品为服装;在诚信档案页面,载明被告于2011年5月通过实名认证,交易评价及物流记录等均为0,并载明了被告工商注册信息等内容。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商标权,遂诉至鄞州法院。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对外宣传的网站中,采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字母的“tatuum”为其网址区别域名,并以“Tatuum,您最佳的选择”进行广告宣传,同时被告对外宣传销售的同样也是服装,虽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商品上使用“TATUUM”商标,但其均以“tatuum”区别域名及网页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相信被告生产、销售的服装品牌就是TATUUM,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TATUUM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合理费用2万元。
【解读】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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