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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宁波市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八

发布时间:2015-12-28 09:46商业秘密网

  原告宁波江友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太平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鸟公司)、宁波迈瑞尔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2)甬海知初字第139号】

  原告系“FEIL”商标的权利人。2012年7月,被告太平鸟公司在其向海关申报出口的1 160箱4 640个冲击钻、1 160箱4 640个角向磨光机的插头上突出使用了“FEIL”商标,原告向宁波海关申请扣留了该批货物并诉至海曙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海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被海关查扣的涉案冲击电钻及角向磨光机的电源线插头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涉案产品虽系被告迈瑞尔公司从案外人采购,但如被告迈瑞尔公司正常验货,完全可以发现涉案货物电源线插头上的原告“FEIL”商标,但其未对此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太平鸟公司系涉案产品的代理出口方,其对涉案货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应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被告太平鸟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被告迈瑞尔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解读】本案为一起生产商和出口代理商侵害商标权案件,生产商和出口代理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均应对货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在出口贸易极为发达的地区,更应注重这一点,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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