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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宁波市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三

发布时间:2015-12-28 09:40商业秘密网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2)浙甬知初字第308号】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提供商,是NX系列软件(俗称“UG”软件)等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NX系列软件是原告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的软件,主要面向汽车、航空、模具制造业等行业的高端客户。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复制、安装、商业使用NX系列软件,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500万元。

  宁波中院受理该案后,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及时采取了有效的证据保全措施。经宁波中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被告另向原告购买价值100余万元的NX系列软件,全面实现软件的正版化,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读】宁波中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针对计算机软件易删除等特点,创新、完善了证据保全方式,通过现场清场、随机抽取计算机、连续编号、拍照、拍摄版权信息与复制版权内容相结合的形式,完整地固定了电子证据,为顺利结案打下了基础。鉴于被告曾购买过部分涉案正版软件以及被告对于使用涉案软件的现实需求,引导被告全部采购原告的正版软件,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均很满意。该案的处理结果对于提高整个社会使用正版软件的意识,推动企事业单位的软件正版化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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