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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太平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余申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2-28 09:34商业秘密网

  湖 北 省 宜 昌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宜中民三初字第00026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鸟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益勤(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申会,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五峰县人,住五峰县五峰镇万马池路12号,个体经营户,身份证号码为422729195910220015。

  原告太平鸟公司诉被告余申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颜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正强、高强参加的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戎益勤,被告余申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鸟公司诉称:原告太平鸟公司是 、 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于1995年开始使用。在11年的持续使用过程中,原告太平鸟公司获得了无数的荣誉,2001年和2004年连续两届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02年获“中国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休闲装品牌”称号;2003年被批准为“国家免检”产品;2004年、2005年连续两届被评为“中国青年最喜爱的服装品牌”称号等。为了使“太平鸟”品牌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太平鸟公司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已高达近2。3亿元。原告太平鸟公司所拥有的 、 商标及品牌标志享有很高的声誉,具有广泛的知名度,而且原告太平鸟公司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量、收入均居于行业前列,范围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依法足以认定原告太平鸟公司拥有的 、 商标为驰名商标。2006年9月,被告余申会在未经原告太平鸟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水果包装上的使用 标识,是与原告太平鸟公司所拥有 、 商标完全相同的图案和文字,十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太平鸟公司的产品,至少会认为与原告太平鸟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声誉。故请求法院:1、依法认定原告太平鸟公司所拥有的第1311033号 、1937199号 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余申会停止对 、 商标的侵权行为;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06年11月23日,原告太平鸟公司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太平鸟公司所拥有的第1311033号 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请求判令被告余申会停止对 商标的侵权行为。

  原告太平鸟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国家商标局出具的 、 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各1件。

  2、主体资格相关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

  3、企业组织结构图及各下属公司的营业执照。

  证据1到证据3的证明对象是原告太平鸟公司是 、 的商标专用权人以及主体资格和企业规模情况。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5、服装时报社、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出具的“最受消费者欢迎”的品牌证书。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证书。

  7、中国青年服装时尚周组委会出具的“中国青年最喜爱的服装品牌”荣誉证书。

  8、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提名奖”荣誉证书。(作者:张江平、余申会,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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