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状告大午粮液,大午酒业一审败诉
12月23日,和讯博主孙大午发表了题为《五粮液(000858,股吧)状告大午粮液,大午酒业一审败诉》的博客,以下是博客全文:
2015年12月10日,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五粮液起诉大午粮液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大午酒业败诉。
法院认为,“被告河北大午酒业使用的‘大午粮液’标识的主要部分‘午粮液’,与原告‘五粮液’注册商标的读音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在听到‘大午粮液’时,极易与‘五粮液’产生混淆”,并认为“河北大午酒业在‘午粮液’前加注‘大’字,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是‘五粮液’的系列产品或高品质产品。”
在这一判决中,淄博中院刻意忽视了“大午粮液”的注册商标为“大午”的事实,将“大午”这一商标拆分成“大”与“午”两个字,并将“大午粮液”拆读为“大‘午粮液’”,以误导公众。在当庭辩论时,律师已经向法庭申明,这一商标源自于集团创始人孙大午的名字,而大午集团从创建之日起,使用“大午”商标已经30年了。淄博中院未采信这一重要证据,其判决显然不公正。
此外,河北大午酒业控股的宜宾市翠屏区天乐酒厂法人代表曾康惠在法庭证实,天乐酒厂原为五粮液酒厂的联办酒厂,为五粮液提供优质基酒。河北大午酒业控股后,天乐酒厂提供的基酒,其技术、配方、窖藏等均与为五粮液酒厂提供的基酒完全相同,故“五粮品质”、“五粮佳酿”等宣传并无不实之处。这一重要证据法庭亦未予采信。
综上所述,河北大午酒业认为,这一判决系明显错判。为维护权益,大午酒业公司决定上诉。目前已积极联系律师,准备向淄博市中院提交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闻链接:
2015年9月,五粮液集团以侵犯商标使用权为由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大午集团酒业公司,侵权案于9月21日(今天)下午14点开庭审理。
五粮液集团起诉大午集团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与“五粮液”商标相近似的“大午粮液”商标,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 百姓价格”、“咱喝的起的五粮佳酿”等,违反了《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大午集团酒业公司停止侵害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齐鲁晚报》中缝以外版面登报消除影响,另外赔付其300万元。
庭上,大午集团表示,“大午”这个名称源于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孙大午的名字,这个名字已叫了60多年,孙大午先生在京津冀是著名的社会公众人物。大午酒业公司是大午集团下属的一个子公司。大午集团公司始建于1984年,成立至今已有31年,下设18家子公司。大午集团公司所有产品使用的都是“大午”商标,大部分产品都使用“大午”开头的商品名称,如大午饲料、大午肥料、大午种鸡、大午烤鸡、大午驴肉、大午甘泉。
“大午粮液”等系列酒原酒产自四川宜宾天乐酒厂,确为五粮浓香型白酒,大午酒业公司广告宣传“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并无夸大,也没有侵犯五粮液集团的商标权。反之,五粮液集团自视经济实力雄厚,无端打压一些正常的企业和品牌,是曲解法律的滥诉,恳请法院明鉴其真实意图。
四川宜宾天乐酒厂董事长出庭作证表示,天乐酒厂以前就是五粮液联办酒厂,后来被大午集团收购51%股份,专门为大午集团生产五粮原酒,酿酒工艺和技术从未改变,大午粮液和五粮液原酒是一模一样的,而且绝不添加香精香料和食用酒精。(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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