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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10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2007—2015汇总)

发布时间:2015-12-24 13:51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本文10则继承纠纷案例,均来自《人民司法·案例》(2007—2015);若有遗漏或新观点,欢迎补充。

  一、父亲可否单方否认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婚生子女权利?——李梅等诉郭士和等继承纠纷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6期

  【审判】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遗嘱在先原则,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本案被继承人留有自书遗嘱一份,故在遗产处理时应按遗嘱处理。法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作出如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作出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无生育能力,其同意通过人工受精方法使妻受孕,表明对以此获得共同的子女具有积极的意思表示,同时应视为对亲子否认权的放弃,其与该子女之间当然产生父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否认人工受精所生子女与其之间的亲子关系违背了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应属无效…

  二、公司的股权继承和收益分割——张明娣等与郑松菊等继承纠纷上诉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8期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如果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性规定,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公司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股东的股份。考虑到股权价值的确定比较困难,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继承的股权份额宜均等分割。

  股权继承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名下的公司股权。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股权的增值,由母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法定继承人无权在继承案件中对此直接予以分割。

  被继承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和应当得到的公司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分红涉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应当另案处理。

  三、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不影响受孕子女的法律地位——李雪花等与范祖业等继承纠纷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4期

  【裁判】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范某能否作为范顺祥的继承人这一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范顺祥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原告李雪花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表明了其想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与李雪花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无论是与夫妻双方还是与其中一方没有血缘关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范顺祥因病,对已签字同意施行人工授精手术一事表示反悔,但此时妻子李雪花已经受孕。范顺祥要反悔此事,依法必须取得李雪花的同意;在未取得李雪花同意的情形下,范顺祥的签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以其单方意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范顺祥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雪花所怀胎儿的父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李雪花生育的原告范某,是范顺祥的合法继承人。(作者:赫少华律师,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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