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用父亲医保卡买药而获刑(判决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绍诸刑初字第1498号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周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津槿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6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先后三十四次冒用其丈夫周惠吉的社会保障卡,由其女儿即被告人周某持该卡为其在诸暨市中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和萧山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配取药物,累计骗取社会保险费共计11376.64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周某已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2753.28元。
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邹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邹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邹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在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邹某、周某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邹某、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邹某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公诉人提交,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交款说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信息,配取药物明细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被告人邹某、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邹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其在犯罪后能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且已缴纳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罚款人民币22753.28元,根据被告人邹某、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上一篇:“加霸王油”的行为如何定性
- 下一篇:如果不幸被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