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信息“泄密”,据此辞退员工
从事销售工作3年多的滕女士在今年7月一天快下班时,被公司负责人刘经理告知以后不用来上班了:“你上网聊天泄露了客户信息给同行,对公司造成了利益损害。”滕女士感到很困惑:“我每次聊天都是把软件关了的,他们怎么可能会有我的聊天记录?”另一位负责人于女士说,滕女士离开时将QQ聊天窗口最小化,而实际上并没有关闭软件,聊天记录被一位员工在台式机上发现,并上报给他们。
随后,刘先生拿出截取的部分聊天记录,通过聊天记录发现,在7月初,滕女士先后将5位客户的小区名称、电话、姓名、客户出价等信息发给了本地另一家同行的销售人员。聊天信息还出现“记好了就删了”、“算了,怕他们来看到不好,还是我晚上打电话给你”等内容。合伙人刘先生、于女士均认为,这些都是证据,被泄露的客户信息恐怕不止5单,并拿出一份员工制度,写明“如遇串单,盗取公司信息透露给他人者”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以此为理由辞退了滕女士。
随后,滕女士向法院起诉该公司,案件正在审理中。
(摘自江苏法院网)
焦点:公司如果发现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权作出辞退处理吗?公司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是否需要保护员工的隐私?
意见:
汪军--滕女士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王飞--在上述案例中,单位负责人擅自浏览、拍摄、传播聊天记录,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因为办公电脑作为相关信息的载体,其内部储存的信息归个人所有,特别是员工通过QQ、飞信等聊天工具遗留在电脑中的聊天记录享有隐私权,有权不被他人知悉、使用、公开、传播。
王合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
说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
案例中,滕女士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只要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员工进行公示和告知,就可以按照其规定进行用工管理,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在上述案例中,单位负责人擅自浏览、拍摄、传播聊天记录,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因为办公电脑作为相关信息的载体,其内部储存的信息归个人所有,特别是员工通过QQ、飞信等聊天工具遗留在电脑中的聊天记录享有隐私权,有权不被他人知悉、使用、公开、传播。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就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可以向劳动者进行了解。因此,用人单位就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仅限于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不得因此而延伸出去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比如婚姻状况、生育状况、家庭背景、毒品检测、搜查、电子邮件监视、录像监控、QQ聊天记录等。对于劳动者自己的生活秘密不被他人所知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隐秘的权利,该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均无权予以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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