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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中的风险防范条款

发布时间:2015-12-22 14:27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经济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合同签订时,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交易性条款和救济性条款,以尽量减少合同的违约风险。

  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规规定,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

  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加予注意。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的。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控制原则承担。

  此外,货款的结算方式必需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

  合同救济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合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是救济性条款。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赔偿,《合同法》第113条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按照一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找因果关系,并不困难。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规则”。

  “合理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确立了适当性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及根据仲裁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既有利于解决争议又能保护自身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法。并应特别注意诉讼的时效及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除上述两个原则性条款,还应注意具体的救济性条款。违约救济除了要求全面履行和赔偿损害外,还包括:

  定金:定金的特征包括①从属性,即合同无效,定金约定亦无效。②实践性,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③要式性,应当书面形式约定。④限定性,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可以广泛应用于多种合同。

  违约金: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如果太高,诉讼时法院可以在一定范围适当确定。违约金与定金,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

  另外,合同中还常有其他类似条款

  担保人和物:为了保证合同的依法履行,担保法还规定了对于合同可以设立人和物的担保。

  预付款和订金等:和定金不同,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它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则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之一。

  合同中标的物的保险条款:实质也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减少合同风险的措施之一。

  履约保证金等:按照私权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信用金等,也具有保证合同全面履行的作用。根据情况有些就是违约金,有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也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救济性条款。

  只要合同的条款完善,出现数量,质量,价款等争议时,双方比较容易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即使仲裁或诉讼,也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确定是否违约和那方违约,并合理确定如何补救和赔偿。但是有时即使违约也不负补救和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两个情形,应充分注意。

  预期违约: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就构成了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构成后主要的救济,《合同法》规定了:

  1)“……,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除了对另一方的保护,其实对于提出方,也是一种保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企业在确定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非常不利时,及时表明自己将不履行,利用该减轻损害规则,可以减轻损失。注意预期违约和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行合约是不同的,后者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规定,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当然应当通知对方,并在对方提供担保后恢复履行。不安抗辩权可以保护那些对方丧失履约能力的当事人。但是,“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而要谨慎注意信息的可靠性。

(作者:未知,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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