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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读诗”公众号胜诉 专家:注册商标可保护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5-12-18 15:05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人充满劳绩,但仍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这是“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每天晚上十点,这个公众号都会推送一首由特别嘉宾朗诵的诗歌,“为现代社会奔忙的人们,探寻一片可以让灵魂栖息的诗意。”其独特的内容和名人效应使得这个公众号迅速蹿红,同时也被其他商家“盯上”了。一年多后,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为你读诗”的APP手机客户端。后者是否属于“搭便车”“傍名牌”行为?新媒体时代,运营者应当如何保护微信公众号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日宣判了这起案件。

  “为你读诗”遭遇“李鬼”

  “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是尚客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日推出的服务。尚客圈公司法人张炫告诉记者,该微信号推出之后,获得了广泛的好评和推广,甚至在社会上引发了“诗歌热”。

  “我们的公众号创立前,市场上没有以‘为你读诗’为名称的商品或服务。我们每晚十点都会在微信公众号内推出来宾的读诗节目,以配乐加朗读的形式与大众分享诗歌。”张炫称。

  “2014年9月16日,我们发现苹果应用中发布了一款也叫‘为你读诗’的APP客户端,下载之后发现,他们提供的服务和我们非常相似,甚至还使用了我们之前推送过的音频。”张炫告诉记者,这个APP由首善音乐创意有限公司推出,后又更名为为你读诗公司。

  尚客圈公司认为,为你读诗公司有意“搭便车”“傍名牌”,混淆公众视听,于是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擅自使用“为你读诗”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索赔经济损失500万元。

  而被告为你读诗公司辩解道,“为你读诗”是短句,是通用名称,并不具有独特性;而他们提供的服务也和“为你读诗”公众号有诸多不同之处,否认自己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

  法院最终认定,“为你读诗”公众号在“为你读诗”APP推出前已达到知名程度,从而构成知名商品,而“为你读诗”四个字也已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此,被告属“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在APP、公众号及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为你读诗”,并赔偿“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所有者尚客圈公司20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告诉记者,他们准备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公众号也可成为知名商品

  “被告在‘为你读诗’公众号推出之后,有意使用相同的名称,利用‘为你读诗’名称及品牌效应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表明自己的商品与‘为你读诗’名称及商品具有某种关联,从而推销自己的APP,其主观上混淆的故意显而易见。”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林子英说。她认为,本案主要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展开:“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作者:王晓晨,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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