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66条律师处罚新规
日前,北京市司法局印发了《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律师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各区(县)司法局。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两个基础裁量档次。
以下为《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1—10条>
第二章 裁量档次
第一节 律师、律师事务所裁量档次<第11—46条>
第二节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裁量档次<第47—55条>
第三节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代表裁量档次<第56—64条>
第三章 附则<第65—66条>
全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15)84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已于2015年10月26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9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律师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管条例》)、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港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律师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各区(县)司法局。
第四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两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作者:未知,来源:尚格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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