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以进京上访“要挟”政府并索取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5年10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审理经过
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上诉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6年4月24日作出(2006)射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盐刑二终字第004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12月4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射刑初字第第207号刑事判决。李某仍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6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盐刑二终字第000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7年12月29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射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李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盐刑二终字第00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2014年4月16日,本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2013)苏刑监字第116号再审决定书,对该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一审法院查明,2002年6月,射阳县政府为了加快旧城改造,依法征用了该县合德镇城西居委会(以下简称城西居委会)200余亩土地进行开发。2002年8月,合德镇政府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盐政发[2000]190号文件《盐城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对失地户进行土地补偿,向失地户发放了青苗费、地面附着物费、劳力安置费等补偿费用。李某户被征用土地计鱼塘28亩、耕地3.2亩(土地承包合同均为一年一签)。李某户自2002年8月至10月,先后领取了221973.20元补偿款。李某户及部分失地农户认为合德镇政府仅按照《市办法》有关文件操作,而未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1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省条例》。)进行补偿,其所领到的土地补偿款不足,遂进京上访。合德镇政府为了平息事态,于2003年1月14日经集体研究,决定以“特困资金补助款”的名义给了李某10万元。李某领取此款后,写下保证书,表示不再参与闹事上访。2003年5月,李某及其子李刚与少数失地群众因对政府认定的土地性质(2002年补偿时县国土部门认定所征土地为公用设施用地,李某等人承包的土地是临时性承包,不属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而李某等人认为是家庭联产承包土地)有异议,继续进京上访。此事引起了省、市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的重视。省、市派员到射阳县调查,提出原则性处理意见。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征得省、市对口部门同意后出台了新的土地安置补偿方案,依据《省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03年11月及2004年初先后两次对城西居委会失地群众重新进行补偿。李某亦同意了此安置办法,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再次表示不上访闹事。李某户按照此方案应领取土地补偿金172016.40元和安置补偿金206316元,但合德镇政府要扣除其于2003年1月领取的不合理费用10万元。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李某及其子李刚为了阻止该10万元被扣回,李某户以李刚为代表和部分群众进京上访。2004年春节前夕,合德镇政府副书记吴堂清和县政府相关部门人员赴京劝说李刚停止上访,李刚向吴堂清等人提出与李某事先商定的条件:1、不扣其10万元;2、解决上访费用21万元;3、提高其家安置补助标准。李刚称如不答应条件将继续上访。以此给进京劝解人员施加压力。合德镇党委书记周广展得知情况后,即分别与李某及李刚电话联系,要求李刚等人停止上访,有事回射阳商谈。后李刚回射阳。2004年2月6日李某至吴堂清办公室,答应不闹事、不上访。合德镇政府在李某继续上访的压力下,迫于无奈,于2004年2月8日、18日先后两次以所谓鱼损失和特困补偿金名义,将原先扣回的10万元支付给李刚和李某父子,并支付了以李某为首的相关上访人员的上访费。(作者:未知,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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