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条件:天知!我知!您也知!
市场竞争如战场博弈,企业运营如帷幄绸缪;
绝胜千里需知已知彼,一飞冲天需蓄势寻机。
在当前,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已经成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商业秘密不仅可以发挥市场竞争的先发优势,在市场上获得发展先机,还可以趋此先机,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就规定了构成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权的三大条件:
不为公众所知悉性;
价值性;和
保密性。
其中,保密措施的认定是商业秘密纠纷(包括商业秘密违约之诉和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中的重要之重,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之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第十一条规定: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那么什么是法律认可的保密措施呢?保密措施达到“什么强度”才构成法律上的合理程序呢?
以下,笔者从:天知、我知、您知三个角度简述如下:
一、天知
保密措施应当是客观存在的措施,应当有具体的举措,有具体的方式和具体体现,要让“天知道”,即满足天知的要求。
根据体现形式不同,满足天知要求的保密措施包括:
a文字形式:如保密协议、保密规定、保密提示等等提示、要求他人不得接触或不得披露或使用相关秘密的的文字;
b实物形式:如锁、门、墙、幕、机关等等阻碍或限制他人接触的物体;
c其他形式:如密码、暗号、暗道(门)等等阻碍或限制他人接触的方式。
示例:
木牛流马技术是蜀国公司的重要秘密,为此,蜀国公司将木牛流马的资料放置在翻江搅海阁,在翻江搅海阁还有无形天罡剑阵。据说,无形天罡剑阵可以杀人不见骨,摧物不见尘。正是由于该措施,翻江搅海阁外罕无人迹,木牛流马技术一直未为他人所知。
在一个风雨交加之夜,拳头大的冰雹呼啸着落到翻江搅海阁周围,无形天罡剑阵发挥威力,将大部分冰雹削成粉未;但无形天罡剑阵的能量也消耗殆尽,化气归天。此时,魏国公司派出的号称鬼见也呜呼的曹无天正好到翻江搅海阁,拿走了木牛流马技术资料;虽然曹无天准备了切地劈天刀来破无形天罡剑阵,但由于无形天罡剑阵已化气归天,切地劈天刀也没有派上用场,进而曹无天如探囊取物拿到了木牛流马技术。
上述纠纷闹到判官,判官查明事实,判定:蜀国公司对木牛流马技术采取的保密措施不是客观存在的,不满足“天知”的条件,曹无天并不构成“非法获取木牛流马”的行为。(作者:编辑:优智博-Jean,来源:专利天下转载自优智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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