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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要求补发服刑期工资补缴社保 法院:劳动者诉求无依据依法驳回

发布时间:2015-12-15 16:05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一劳动者因犯罪服刑,长期缺岗,用人单位因此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出狱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又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为由,起诉要求补发入狱期间的工资及补缴社保等。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裁定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阿立至欣喜公司工作,双方于当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起至2013年8月止,工资待遇为每月2000元左右,欣喜公司也为阿立缴纳了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的社保费用。2013年5月初,阿立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后阿立未至欣喜公司处上班,欣喜公司于2013年6月为阿立办理退工手续。

  2013年5月中旬,阿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8月,阿立出狱后前往欣喜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领取了2013年4月至5月初的工资2000多元,并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在今年5月,阿立却以欣喜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阿立遂又将欣喜公司诉至法院。

  阿立认为,欣喜公司应赔偿其服刑期间的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处欣喜公司支付其2013年6月份的工资以及今后每年6万元的工资与节日补贴4000元,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补偿两个月工资5000元,为其补缴2013年6月以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金每年1.2万元。

  欣喜公司则认为,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阿立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而解除;另一方面,阿立已就2013年4月至5月初未领的工资进行了结算,阿立请求的劳动报酬期间并未向欣喜公司提供任何劳动,依法也无权要求欣喜公司支付任何报酬。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欣喜公司有权解除与阿立的劳动合同。

  虽然阿立主张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但法院认为,阿立服刑完毕后即与被告进行结算,且对于欣喜公司出具的离职结算说明并无异议。另外,阿立还于2014年8月向欣喜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收到欣喜公司支付的款项2000多元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双方之间关于劳动保障、工资支付等所有权利义务终结,再无任何争议。阿立以书面形式对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可见阿立对双方于2013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无异议,因此,阿立主张自己与被告未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裁定驳回阿立的诉讼请求。

(作者:安海涛 吴淑贞,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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