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被捕后侵权产品仍生产销售
商业秘密泄露案受害者维权为何如此之难
法制网记者杜萌
5月21日上午,太尔胶粘剂(广东)有限公司一名经理携带举报信走进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信访大厅,将一份多达6页的举报文字郑重递进窗口。
接访检察官签收举报信后告知来人,检察机关将于3至6个月后予以答复。
研发主管工程师辞职
2013年12月31日,从广东太尔离职的化学工程师朱某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广东太尔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是太尔化学工业跨国集团在中国设立的最大工厂,公司拥有多项全球领先技术和中国专利。自2003年11月建成投产至2013年年底,这家企业10年来实现产值超16亿元人民币,在中国胶粘剂行业以其技术先进的零排放、零污染居领先地位。
广东太尔厂址坐落在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
记者前往该公司了解案情时,公司人事部门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朱某某离职前曾任公司技术部门主管,是公司两名研发化学工程师中的一个,他自大学毕业就来到公司工作近8年之久,主持并参与了多项重要产品的研发全程,还负责产品售后维护指导、跟踪服务,能够广泛地接触客户。
“朱某某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我们很意外。”
记者看到公司人事档案中存有朱某某本人签字的一页离职证明书,上有文字载明:
“朱某某先生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自2011年12月12日起,由于朱某某先生个人的理由及原因,其本人离开公司后再未返回公司上班,该员工与本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建立的劳动关系依法于2012年3月6日予以解除。”
记者注意到这份离职证明书中写有一条特别提示:“其本人与公司签署的《保密竞业协议》所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并不因本劳动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记者还看到公司人事档案中保存的朱某某于2008年5月13日与公司签订了满满两页纸的《保密竞业协议》,这份协议极为详尽地规定了员工保密条款。
据记者了解,“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虽然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据公司人事部门一位负责人回忆,朱某某在离职证明书上签字后,拒不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妥相关手续,拒绝接受公司在他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用,他还经常不接电话。公司担心朱某某被商业竞争对手挖走,朱某某声称他去一家贸易公司任职,与老东家的业务没有关联。
化名现身同行业公司
胶粘剂行业“圈子”不大。
俗话说,“没有不透风的墙”。广东太尔在本公司这名研发工程师诡异离职后,通过客户反馈和市场调查发现,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包括该公司下属的番禺公司和广州市越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几种粘胶产品,与广东太尔三个产品在主要功能和性状水平上高度相近。而在朱某某离职前,经营疑似侵权产品的几家公司并不生产和销售上述各类粘胶产品。
更加吊诡的是,朱某某不仅以“陶友亮”化名出现在长安公司的员工榜上,还以该公司技术人员的身份向客户提供产品售后技术服务。
朱某某辞职一年后,广东太尔依据自行调查掌握的大量证据向高要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个月后,朱某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抓获归案,并于2013年12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作者:责任编辑:张鑫,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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