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作品如何走出版权“侵权困局”?
新华网北京12月4日电 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常“被侵权”,如擅自篡改标题、内容,歪曲文意等。3日,“第八届中国版权年会--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在北京召开。针对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被侵权现象,业内人士指出,随着传媒产业的发展,新闻报道越来越多地融入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选择、整合、加工和价值判断,包含着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新闻作品版权对于媒体的重要性也更加凸显。
互联网上侵犯新闻作品版权现象几乎每天发生
“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原创内容都是核心资源,新闻作品版权是媒体的核心资产。”新华社社长蔡名照指出,保护好媒体的新闻作品版权,才能将内容资源转化为版权资产。
“互联网的出现,给新闻版权的保护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以转载为例,以前的转载多发生在报刊和报刊间,问题并不十分突出,但互联网的出现加剧了矛盾。就整个版权保护领域中来看,大量转载没有经过授权和许可。
蔡名照认为,侵犯新闻作品版权的现象几乎每天都在互联网上发生。“各种侵犯新闻作品版权行为层出不穷,从私自转载转引、不署作品来源,到对原文改头换面、拼凑嫁接、断章取义等等,这些问题已成顽疾。”
“我们每天每时都能感受到,新闻版权从现实情况来讲侵权形势十分严峻,版权保护时不我待。”中央电视台副总编辑张宁表示,据不完全统计,该台被侵权最为严重的前5名节目中有4档是新闻节目。“《新闻直播间》《新闻联播》《今日说法》《今日关注》等节目,每天都在被侵权或者被疑似侵权当中。仅《新闻直播间》2014年的盗用互联网链接总数就接近4万条。”
张宁说,互联网时代,对于新闻节目各种形式的侵权盗用,不仅严重损害了新闻节目的独家价值,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媒体机构,甚至个人任意篡改和歪曲新闻报道的内容,造成了更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新闻版权维权究竟难在何处?
近年来,为有效保护新闻作品版权,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建设。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确认了公民和法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此后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作了进一步规定。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纳入了著作权犯罪的内容。我国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制订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媒体具有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新闻作品受法律保护。在执法方面,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规范了网络版权秩序,为净化网络版权环境产生了显著作用。然而,随着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新闻作品版权的维护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侵权主体众多、分散,诉讼成本高、难度大都给新闻作品版权维权带来难度。”新浪网战略合作部总经理乔宇表示,由于互联网的信息流量大,一旦发现侵权行为,通知删除、取证、保存侵权证据等一系列行为都面临挑战。特别是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侵权,如果不主动关注某个自媒体账号或者经网友举报,很难发现新闻作品被侵权。
“与其他案件相比,新闻作品版权侵权案件受理呈现批量化特点,需要审核的内容更细致繁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曹丽萍表示,互联网时代,一篇文章可能转载量达到十几家甚至几十家网站,法院一次性收案量达到十几件甚至几十件。这要求法院在同样的审限内要完成更多的工作量,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作者:采写记者:熊琳 杨静,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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