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涉侵犯商业秘密受审“活证据”出庭作证
别人的生产技术串通技术人员“拿来”自己使用
2015年12月7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一共有13名证人,除了一名因年迈居住在外地行动不便,另外一名鉴定人出国,其余11名证人均出庭作证。
2007年至2008年间,43岁的台州人谢某认识了44岁的温州苍南人宋某。宋某当时在温州某微孔过滤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担任主任。
公诉机关指控,谢某认识宋某之后,多次与宋某相谈并以利益相引诱,想要从宋某处获取宋某所在公司的微孔过滤管和相关设备的生产及制造工艺。
经不住利益诱惑的宋某,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将相关过滤管技术泄露给了谢某。
谢某获得这项技术后,在2008年5月在苏州成立了一家微孔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并顺利生产出与宋某所在公司同样的产品进入市场销售,造成了宋某所在公司巨额损失。
经司法鉴定,谢某所在公司生产的某种过滤管及所涉及的生产技术与宋某所在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所涉的生产技术在产品质量控制保证技术及方法、制造工艺及生产装备等4个方面构成相同或具有同一性。
这些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2008年6月至2014年12月,宋某所在的公司因为商业秘密被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约686万元。
而后,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证人直接出庭作证
被告人也可以发问
“审判长,为证明本案取证合法,我们申请侦查机关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法庭进入质证环节,公诉人一改以往宣读证人证言的方式,申请侦查人员直接出庭作证。
胡警官是侦破该案件的办案民警之一,作证前,他当庭签署了一份如实作证宣誓书。
他说,为了侦破此案,他和同事一起前往苏州,联合苏州当地警方,带着专家证人一起到了被告人谢某创办的公司,在说明身份、出示证件和相关材料后,他和鉴定人员一起进入生产车间取证。取证完毕之后,他们扣押了相关涉案物品,并制作了扣押清单,交由被告人谢某签字确认。
在公诉人向侦查人员询问之后,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代理人、被告人分别向证人发问。
12月7日下午,公诉机关还申请了苏州当地的公安民警、作出评估报告的会计师、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直接出庭作证等其余6人出庭作证。
12月8日,鹿城法院将继续审理此案,其余几名证人将陆续出庭作证。
鹿城法院将择期对该案作出宣判。
直接言词证据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以往,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不高。在法庭调查阶段,证人证言以书面形式存在,公诉人在庭审时当庭宣读。
侦查人员、专家证人、鉴定人、普通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属于“直接言词证据”,法官亲自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接触,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被告人还可以向证人发问,避免了证人受指供、诱供的可能性,防止冤家错案的发生。
除了公诉机关可以申请证人作证,辩方也可以申请证人作证。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亲自参与法庭调查,强化了审判法官的作用,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作者:未知,来源:商业秘密网法制网转载自商业秘密保护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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