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向才与北京天意新商场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向才,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外大街158号。
负责人韩乐玲。
委托代理人范建立,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49楼1204号。
上诉人艾向才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原创动力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天意地安门分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知)初字第4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月,原创动力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集影视制作、卡通动漫创作及衍生产品开发销售于一体的文化产业企业。2006年我公司获中国动画学会年会评选全国动画企业五强之一,成为中国最大的动画制作机构之一。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了第5796299号“喜洋洋与灰太狼”商标,核准商品使用类别为第16类。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授权我公司拥有上述注册商标使用权,同时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提起诉讼。
2014年5月,我公司发现艾向才在其商铺销售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笔盒和画本,销售价格远低于我公司同类商品价格。我公司认为艾向才为文具专营销售商,熟知各类品牌文具真伪及价格,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与我公司拥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造成消费者混淆,主观上有侵权故意,其行为构成侵权。天意地安门分市场作为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及时、有效制止市场内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为艾向才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艾向才与天意地安门分市场:1、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一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艾向才与天意地安门分市场承担。
艾向才辩称:原创动力公司不是商标权人,原创动力公司提到的在国外的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不是中国企业,我与原创动力公司之间是买卖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即双方之间解除合同及返还几十元货款的问题,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退一赔三的问题,参照食品安全法是十倍赔偿。原创动力公司是恶意诉讼,本可以友好协商,告诉我撤掉相关商品即可,原创动力公司却恶意扩大损失,扩大部分,原创动力公司应自担。我是善意的,有进货途径,原创动力公司应向供货商追究责任。我没有销售涉案商品,原创动力公司所提供的收据上表明的商品与我销售的商品不是同一商品。原创动力公司的损失不存在。不同意原创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意地安门分市场辩称:艾向才是我市场的业主,营业执照是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其经营纠纷和天意地安门分市场无关。我市场和商户签订过合同,对责任义务等有明确约定。我市场是税务局代开发票点,出具的发票和我市场无关。我市场没有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应当承担责任。我市场有相关的管理部门,按月收取租金,不收取商户的流水。我市场收到起诉书后,通知并监督艾向才进行涉案商品的下架工作,尽到了监管义务。原创动力公司没有将相关的权利告诉我市场,没有将外观、专利等权属告诉我市场,起诉前原创动力公司没有和我市场协商。艾向才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理进货渠道,且涉案金额只有二十八元,艾向才也不知道产品是侵权产品,没有主观侵权的故意。原创动力公司没有举证其受到的损失,以及艾向才的获益,其关于损失的主张没有依据。我市场和商户签订的协议中,有约定商户遵守相关知识产权规定。不同意原创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作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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