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商号”是否可以附加识别标识对抗“在先商标”
【裁判要旨】
解决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一般应综合适用保护在先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及利益平衡原则等,不能绝对地以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作为唯一的衡量因素,而是需要对相关主体的利益进行适当的限制与约束,依法保护各类经营者的利益。
在后合法善意使用字号的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并投入了大量劳动之后所产生的利益,不能由在先商标权所完全包容,此时如果简单地保护在先商标权,认定在后使用字号的人构成商标侵权,将给在后字号权利人造成难以估量的商誉损害,可能对在后权利人造成不公平。
【案号】
一审:(2008)连知初字第0007号
二审:(2009)苏民三终字第0009号
【二审合议庭】
吕娜、刘莉、施国伟
【案情摘要】
广东自由鸟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自由鸟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主要从事服装等生产销售。1991年,案外人在服装类商品上核准注册第577795号“自由鸟”文字及图商标,1995年,变更商标注册人为广东自由鸟公司的前身番禺市大岗镇瑞兴制衣厂,2002年,又变更商标注册人为广东自由鸟公司。
1997年,番禺市大岗镇瑞兴制衣厂在服装类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113425号“自由鸟”文字及图商标,2002年变更注册人为广东自由鸟公司。2003年,广东自由鸟公司在服装类等商品上注册了第2002245号“自由鸟”文字加“Free Bird”组合商标。2006年1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该商标延续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5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给广东自由鸟公司《产品质量免检证书》,证明Free Bird、自由鸟牌系列休闲服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免检,免检有效期三年。此外,广东自由鸟公司亦对“自由鸟”品牌服装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广告宣传。
1996年3月20日,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浦分局颁发连新个字A-0866号营业执照,载明:名称,新浦区自由鸟服饰店;地址,新浦民主东路155号;负责人,成海霞;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主营服装等。2007年9月6日,由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浦分局加盖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上载明注销登记原因:因扩大经营延续为连云港市自由鸟服饰有限公司,特申请注销新浦区自由鸟服饰店营业执照。
2008年3月11日,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载明“连云港市自由鸟服饰有限公司”名称预先登记已经核准。同年4月7日,连云港市自由鸟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自由鸟公司)正式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成海霞,经营项目为服装、鞋帽、饰品销售,住所地为连云港市新浦区步行东街4号楼113号。公司出售“红迪丝”等品牌服装,并不出售“自由鸟”品牌服装。
2008年3月3日,连云港朗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婷公司)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成海霞的母亲王清新,经营项目为服装等,住所地为连云港市新浦区步行街东4号楼一层113号。(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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