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再审条件及注意问题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亦可称之为“再审之诉”,是指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裁判存在法定的再审事由,进而提起再审申请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目前再审程序启动的主要原因,自《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数量呈明显增长态势。具体而言,当事人申请再审要符合以下要求:
1、对象适格。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包括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是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对于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只有四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即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2、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当事人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指明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情形。为了更清晰地理解再审事由,我们将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列举的十三项再审事由分为两类,即实体性再审事由和程序性再审事由。
实体性再审事由是指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存有重大瑕疵。此类再审事由的设置体现了民事诉讼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包括以下六种: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程序性再审事由是指原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一般的轻微瑕疵或者被称为无害性瑕疵并不包括在内。该类再审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④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⑤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⑥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⑦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在诸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审判人员存在不法行为四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作者:未知,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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