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员工放弃年休假?
【摘要】年假是国家规定的,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安排年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之一,但是员工也可以放弃这个福利。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好员工放弃年休假的证据,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 的工资收入”。由此可知,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视为劳动者自行放弃年休假。
用人单位需保留员工放弃年休假的证据,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向职工发出《年休假安排通知书》,告知员工年休假的安排,职工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本人放弃年休假,或者要求职工另行向公司提交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放弃年休假申请。
另外,在安排职工进行年休假使,用人单位还应注意的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职工是否已休年休假的证明责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平时的考勤记录中体现出职工年休假的天数,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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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职工年假是单位的义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年休假的天数确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哪些人没有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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