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进步,股权激励已经不再是上市公司的独门秘籍,越来越多的有限公司开始试水股权激励。然而很多公司的大胆尝试效果并不理想,甚至不仅没起到激励效果,反而引起了员工与原股东之间的纠纷。究其原因,是公司生硬照搬了其他公司的操作模式,忽略了公司的“个性”和不同的员工的“人性”。因此,本文通过对一般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需注意事项分析,帮助公司更好地运用股权激励,真正使股权激励成为团队同心同德的纽带。
防控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仅针对上市公司和试点内高新技术企业有股权激励的明确法律规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则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设计相对灵活。但考虑到,公司仍希望能在可预见的发展期间融资上市,所以仍应适度参照上市规则。
一、代持风险防控
目前,股权代持是很多有限公司比较热衷的股权激励持股方式,通过代持可以获得减少企业税收、简化股权转让程序、规避公司法对有限公司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等效果。但是,公司股权代持可能成为公司上市的障碍。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股权代持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证券法》第55条规定“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61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其发起人(应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监管部门虽并未否认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有效性,但为确保股权清晰而适用的监管审查口径却要求公司对委托持股的行为进行清理。目前股份代持问题已成为投行首发保荐业务的禁区。因此,代持股权的行为在公司上市前需要清理干净,否则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二、股东优先权风险防控
《公司法》规定股东具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为防止原始股东优先权纠纷,在股权激励计划前应通过原始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同比例增资的权利的股东会决议,并将其写入股权激励计划中。
三、股权回购风险防控
公司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成为公司真正的股东,公司不能强制回购其股权。风险在于,如果员工离职后仍享有股东权利将影响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因此公司应该在变更公司章程时,规定特定条件满足时某股东应当强制退股,该规定可以视作全体股东的约定,在该条件满足时,特定股东应当退股,同时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写明股权回购条件。(作者:王贺,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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