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纠纷管辖问题”的六个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对“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有条件地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上述纠纷中的管辖如何处理却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争议极大。作者收集多个最高法院裁判案例,并进行分析、研究,归纳和提炼了六点裁判要旨,与各位同仁分享。
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管辖问题”的裁判要旨:
第一,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管辖约定对实际施工人有约束力。(作者根据案例1、案例2裁判观点进行提炼)
第二,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管辖约定对实际施工人有约束力。(作者根据案例5裁判观点进行提炼)
第三,实际施工人仅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的管辖约定对实际施工人没有约束力。(作者根据案例1裁判观点进行提炼)
第四,实际施工人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权利的承继,不应受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管辖约定的约束。(作者根据案例1、案例3裁判观点进行提炼)
第五,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依据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的仲裁约定提起仲裁申请。(作者根据案例3裁判观点进行提炼)
第六,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不受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协议管辖约定的约束,即不能以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协议约定管辖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作者根据案例4裁判观点进行提炼)
以下为作者收集的最高法院相关裁判案例(附主要案情及最高法院裁判意见),为减少阅读量并节省读者时间,作者已对案情简介部分进行了适度编辑,如需研读案例具体细节,可查阅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原文。
案例1: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付洋及洛阳市龙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48号
主要案情: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二局)系西商高速公路的总承包人,该公司承包该工程后,成立了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于2009年10月29日与洛阳市龙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将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三合同段内的路基填筑工程分包给龙航公司,同时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龙航公司在承包后又将该工程全部交由付洋承包施工。(作者:李燚,来源:法律小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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