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著作权案再审裁定书
案号:
一审:(2006)二中民初字第6122号
二审:(2006)高民终字第1254号
再审:(2009)民申字第161号
裁判要旨:
鉴于公知历史知识的客观性及其有限的表达形式,对于9处主要涉及相关学术领域公知历史知识的内容,不应当认定侵犯了王天成的著作权。对于9处主要涉及学术观点的内容,因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故《解读》的上述内容亦不构成侵权。
判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剽窃,可以根据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并注明了出处,是否使用了他人思想表达形式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以及使用他人作品的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周某等以注释及参考文献的方式注明了出处,可视为尽到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据此可以认定,《解读》使用与《论》及《再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部分,尚未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剽窃行为。至于该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部分的使用,是否构成学术规范意义的剽窃,以及仅以参考文献的方式使用他人思想表达是否符合学术引注规范,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畴,因此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评价。
附再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民申字第16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天成,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叶中,男,汉族,1963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东中区22栋2门602号。
委托代理人:朱征夫,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海东,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激涛,女,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沙路21号综合楼7楼。
委托代理人:朱征夫,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海东,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黄书元,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双子,女,汉族,1984年12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66号,人民出版社编辑。
王天成与周叶中、戴激涛、人民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高民终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天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天成申请再审称
周叶中、戴激涛撰写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简称《解读》),剽窃王天成撰写的《论共和国》(简称《论》)和《再论共和国》(简称《再论》)的46处中,原审判决认定有7处在表达上不相同也不近似、9处系公知历史知识、14处源于杨君佐、崔之元等他人作品,以上认定均缺乏证据证明。同时,原审判决在认定有7处1398字内容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却以“字数较少且散见于宪政解读”为由未认定侵权,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人民出版社而言,有证据显示其以排版需要为由删除了有关注释,其对侵权后果具有过错,应当与周叶中、戴激涛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王天成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知产裁判文书网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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