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与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11-27 10:24商业秘密网
当事人: 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官:周根才
文号:( 2002)浙经二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盘石镇农贸路。
法定代表人朱琴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迟键,北京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启明,男,33岁,汉族,与朱琴汉系父子关系,乐清市盘石镇中心小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报喜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科,男,该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报喜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和秦,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晶晶,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582-592号信和中心7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秀锋,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方公司)与被上诉人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集团)、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公司)、原审被告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报喜鸟)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前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3日作出( 200 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大东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东方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启明、迟键,被上诉人报喜鸟集团委托代理人江科,报喜鸟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和秦、李晶晶,原审被告香港报喜鸟委托代理人金秀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报喜鸟集团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全国无区域跨行业集团,注册资本人民币7780万元,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服装、皮鞋等。其子公司报喜鸟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装、皮鞋等。经永嘉县报喜鸟制衣公司(以下简称永嘉报喜鸟)、浙江报喜鸟服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服饰)申请,国家商标局分别于1997年1月7日、7月28日、l月7日核准注册“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925206号、第1064365号、第925218号),核准使用范围均为服装、鞋、领带等第25类别商品,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1997年1月7日至2007年1月6日、1997年7月28曰至2007年7月27日、1997年1月7日至2007年1月6日。1999年1月28日、1月7日、1月28日,国家商标局分别核准永嘉报喜鸟、报喜鸟服饰、永嘉报喜鸟将"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注册商标转让给报喜鸟集团所有。1999年5月31日,报喜乌集团将"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组合商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也进行了注册。2001年7月15日,报喜鸟集团与报喜鸟公司订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报喜鸟集团排他许可报喜鸟公司于2001年7月15日至2007年1月6日在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上,排他使用"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注册商标。1998年8月18日,"报喜鸟"商标获浙江省著名商标称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组合商标于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0年8月9日,浙江省乐清市人黄锦楼、黄小琴在香港注册了香港报喜鸟,注册资本港币1万元。大东方公司系坐落于浙江省乐清市盘石镇生产销售服装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18万元。"德派"商标原系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将西服店(以下简称金将西服店)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于2000年6月7日被核准注册(注册证号第1405203号),核准使用范围为西服、衬衣等第25类别商品,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6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2000年10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德派"注册商标转让给大东方公司所有。同年9月25日起,大东方公司为搭"报喜鸟"注册商标声誉的便利,以香港报喜鸟授权其公司负责人朱巧敏、朱琴汉全权代表其公司在乐清市开展有关业务事项,委托制作、加工、销售系列"德派"西服为名,生产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的外套、水洗唛、商标吊粒、商标挂牌上均标印"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或"香港报喜鸟"字样。并授权他人在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设"报喜鸟"西服专卖店的昆明、鄂尔多斯、安阳、张家口市以香港报喜鸟名义销售"德派"西服。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为消除大东方公司销售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误导消费者的影响,于2002年4月22日在《中国经营报》刊登严正声明:"报喜鸟"驰名商标为报喜鸟集团所有,报喜鸟集团子公司报喜鸟公司对"报喜鸟"驰名商标享有使用权,"香港报喜乌股份有限公司"、"报喜乌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国报喜乌(国际)有限公司"与报喜鸟集团没有任何关联关系。2002年6月7日、6月8日、6月19日,安阳、张家口市、鄂尔多斯购物中心的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店仍在销售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香港报喜乌与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给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另认定,大东方公司除生产"德派"西服外,还生产、加工其他品牌服装,2000年西服销售额为人民币833853.22元, 2001年1月至11月的西服销售额为人民币1518058.52元。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因未能举证证明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及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而向法院请求对本案适用定额赔偿的方法确定损失。为消除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的侵权影响,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刊登上述声明支出了广告费人民币68800元;为调查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人民币45370元、港币4000元。2001年11月19日,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认为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一、香港报喜鸟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报喜鸟"字号;二、香港报喜鸟立即停止授权大东方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和"报喜鸟"商业标识;三、大东方公司立即停止以香港报喜鸟名义销售西服;四、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在国家级报纸上向其赔礼道歉;五、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共同赔偿报喜鸟集团商誉、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报喜鸟公司商誉、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及其为调查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相关阅读: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