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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法律意义

发布时间:2015-11-27 10:1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二审

  【判决要点】
  虽然毕加索公司与帕弗洛公司之间的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已终止,但在无证据表明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已被解除的情况下,应认定该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依然存续。由于艺想公司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帕弗洛公司依据其与毕加索公司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涉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艺想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7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毕加索公司系第2001022号图文商标(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在申请注册该商标前,毕加索公司与美商毕卡索创意公司、台湾帕弗洛公司约定将毕加索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商标名称归纳为“艺术脸谱”,同时约定该商标获得注册后将许可给台湾帕弗洛公司使用或转授权。此后,毕加索公司按约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了涉案商标。2003年,台湾帕弗洛公司将该商标转授权给帕弗洛公司使用,毕加索公司作为商标权利人,出具了授权证明书予以确认。2008、2010年,毕加索公司又与帕弗洛公司直接签订了授权使用合同,授予帕弗洛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使用涉案商标,授权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008年6月30日,毕加索公司向商标局报送了许可帕弗洛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2009年3月该申请被核准。
  2012年1月1日,毕加索公司与帕弗洛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提前终止协议,提前终止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提前终止日期为2012年1月1日;但该协议仅供办理提前终止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之用,双方关于该商标的其他约定不受影响。
  2012年3月13日,商标局发布《提前终止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登载了商标编号为2001022号“PIMIO”注册商标毕加索公司与帕弗洛公司许可合同备案关系提前终止,提前终止日期为2012年1月1日。
  2012年2月16日,毕加索公司(甲方)与艺想公司在上海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授权艺想公司独占使用涉案商标,许可期限2012年1月15日至2017年8月31日。合同中特别说明:甲方应在签订此合同一年内完成许可合同备案;除因商标局审查程序、期限冗长之外,若因甲方未积极撤销与上海帕弗洛在国家商标局之备案合同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家商标局办妥备案的,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第十二条、甲方义务:商标代理机构将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甲方撤销上海帕弗洛公司原备案合同的材料递交商标局后,甲方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但甲方还应全力配合乙方在市场的打假……第十七条、合同违约和责任:……三、甲方应保证除乙方外不得在同类产品上向第三方授权。乙方在对市场上侵权、仿冒维权过程中,甲方不得与任何一方私自和解;一旦和解,甲方应赔偿乙方一百五十万元;乙方如与帕弗洛以外第三方和解的,应告知甲方。
  同日,毕加索公司出具授权书称艺想公司是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独家授权,并同时委托艺想公司进行全国维权打假行动,致使帕弗洛公司受到工商部门的查处。
  2012年2月28日,毕加索公司、艺想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用于商标局备案。
  2013年2月6日,商标局核准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由毕加索公司转让与大者公司。
  帕弗洛公司诉称,艺想公司系帕弗洛公司竞争对手,一直没有停止仿冒帕弗洛公司产品的行为,曾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上从事仿冒帕弗洛公司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艺想公司在明知帕弗洛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情况下,仍然与毕加索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在主观上具有损害帕弗洛公司的故意。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以及第五项所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相应《授权书》无效;2、两者共同赔偿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儿转载自优智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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