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hy Me 歪蜜”与“Why Me”之争——法院认定非近似商标不侵权
拥有注册商标“Why Me歪蜜”(该商标上半部分为英文“Why Me”,下半部分为中文“歪蜜”)的雨迷家公司认为歌手李宇春“Why Me”演唱会涉嫌商标侵权,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商标为非近似商标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雨迷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
2008年3月,雨迷家公司申请注册“Why Me歪蜜”商标。
2010年9月7日,雨迷家公司取得《商标注册证》,并在其网站、周年纪念杯等上使用了“Why Me歪蜜”注册商标。
该商标为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包括培训,组织表演(演出),娱乐等,有效期限至2020年9月6日。
2006年3月,李宇春首次举办了“2006李宇春Why Me成都演唱会”。此后,李宇春每年均在国内不同城市举办“李宇春Why Me演唱会”。
2007至2010年,李宇春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和南京举办了“李宇春Why Me音乐会”。
2009年,李宇春发行了《Why Me》单曲。
2013年12月28日,雨迷家公司取得“WHY ME”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票务代理服务(娱乐);现场表演等。
雨迷家公司认为,北京李宇春艺术工作室及其合作伙伴、宣传媒体等侵害了其商标权利,起诉要求赔偿其损失。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双方争议的涉案商标的行为均发生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故应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Why Me并在其下方标注李宇春某年某地演唱会”和“年份+Why Me+李宇春+某地演唱会”两种标识与“Why Me歪蜜”商标不构成近似,不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不构成侵权。
渝中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雨迷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雨迷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非近似商标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作者:郝绍彬 屈冬梅,来源:重庆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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