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止的5个实务问题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劳动合同法》未采用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对于劳动合同中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曾有规定,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因该条争议较大,后来正式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采用该条规定。但这表明政府部门也想对这种特殊的劳动合同状态予以规范,但最后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现。
此前在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采用的是“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概念。该《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笔者认为,此处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中止概念一致。
虽然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未对劳动合同中止予以规范,但在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司法机关的会议纪要中对劳动合同的中止有所涉及。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条件及中止情形消失后的处理做了规定,而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达成劳动合同中止协议。
天津市采用的是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的概念。《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在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二)被强制戒毒期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恢复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市虽未对劳动合同中止予以明确规范,但也有类似概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这种长期两不找的关系与劳动合同中止概率相似。在该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者也实际未履行劳动法的权利和义务,至于劳动合同中止判断的时间,北京市司法实践一般按照1年来处理。(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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