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发布优惠通告,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才知道的能否享受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12年5月17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制晚报上刊登“20大空调品牌紧急降价暨节能产品补贴通告”,具体内容为:部分紧急降价空调品牌产品摘录(5月18日起全面启动全场10%直降+节能产品100-300元补贴),指定卖场为国美电器全城70家门店,其中包括三菱电机空调MSZ-ZF12VA冷暖变频壁挂。2012年5月26日,原告仇某在国美公司十里河店购买三菱电机空调MSZ-ZF12VA冷暖变频壁挂一台,货款6200元。国美公司给付原告仇某一张价值300元的家乐福购物卡。
原告仇某认为,在购买空调时,其并没有享受到上述优惠,国美公司欺诈消费者,经与国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国美公司给付原告仇某所购产品价值6200元的10%的双倍折扣1840元及双倍节能补贴600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仇元明与国美公司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国美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在法制晚报上刊登通告,承诺自5月18日全面启动全场10%直降,且节能产品有100元至300元补贴,国美公司理应按照通告内容履行优惠承诺,现原告仇元明在国美公司购买的空调产品在优惠范围内,国美公司理应给予原告仇元明相应优惠。
关于10%价格直降的优惠,国美公司主张6200元的售价已经是直降后的价格,原告仇元明对此不予认可,国美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国美公司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理应继续给付原告仇元明10%的价格优惠,即620元。
关于100元至300元的节能产品补贴,国美公司主张其以300元家乐福卡的形式已对原告仇元明进行补贴,原告仇元明认可收到了300元家乐福卡,但认为补贴应是现金形式,本院认为,国美公司发布的通告并未载明补贴的具体形式,故本院认定300元家乐福卡是国美公司对原告仇元明的补贴。
关于原告仇元明主张国美公司存在欺诈,遂要求双倍赔偿的意见,本院认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原告仇元明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国美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对其要求双倍赔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决被告国美公司给付原告仇某价格优惠六百二十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国美公司发布的广告的性质
关于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问题。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做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之内容必须确定并含有表意人在该意思表示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五个:一是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以便相对人能够对其进行承诺;二是要约应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这个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社会公众;三是要约人必须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否则只能认定为要约邀请;四是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相对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五是要约必须含有该要约一经被接受,要约人即受其约束的旨意。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合意,订立的一般程序是要约与承诺。在现实中亦存在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例如本案中的广告,普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吸引顾客前来消费,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但如果广告中含有具体确定的内容及广告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并愿接受约束的,则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视为要约。(作者:王晓艳,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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