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动态 > 正文

“猴头菇”搭便车仿冒“猴姑”被判侵权赔偿20万元

发布时间:2015-11-23 14:1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承揽“猴头菇”酥性饼干加工的龙海市宝嘉达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宝嘉达公司”)与委托生产并销售的唯一家(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唯一家公司”),对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食疗公司”)“猴姑”酥性饼干的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唯一家公司与宝嘉达公司连带赔偿江中食疗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猴姑”速长成
  江中食疗公司生产销售的“猴姑”酥性饼干包装为长方体纸盒,其装潢基色为浅黄色,正面主视图整体布局为三段式,上端为饼干圆形图案,中间是商品名称,下端为猴头菇原料的图案;包装侧面为猴姑产品名称以及企业名称的简写,底部是产品相关配料表及生产单位等信息。
  江中食疗公司于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与北京盛世今鸣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盛世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委托其在天津、河北、江西、湖南、安徽卫视等全国近20个电视台就“猴姑”酥性饼干进行广告发布,广告发布费用达两亿多元,每个月播放的广告频次3000次左右。
  广州明镜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明镜咨询公司)于2014年2月和4月分别出具《猴姑饼干品牌消费者调研报告》,该报告记载,广州明镜咨询公司在2013年10月、2013年11月、2014年1月、2014年3月通过街头拦截访问的方式,对全国8个一线重点城市18-60岁本地常住居民进行了市场跟踪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10月-2014年1月期间江中猴姑饼干知名度、购买率等指标持续上升;2014年3月期间江中猴姑饼干知名度、购买率表现良好。
  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载明“猴姑”饼干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31日开票销售金额(含税)达357641273.16元。
  “猴头菇”假攀亲
  随着“猴姑”酥性饼干的市场知名度的日益提高,各种搭便车的行为也蠢蠢欲动。江中食疗公司也开始有针对性地展开维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对购买仿冒“猴姑”酥性饼干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2014年7月30日,公证员与江中食疗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到南昌市东湖区“江林水果食杂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猴头菇”酥性饼干两盒,支付人民币80元。
  顺着证据线索,江中食疗公司摸到侵权源头指向唯一家公司、宝嘉达公司、龙海市黎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黎明公司)。
  同年9月15日,江中食疗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唯一家公司、宝嘉达公司、黎明公司、曾江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仿冒“猴姑”酥性饼干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立即回收市场上正在销售的仿冒“猴姑”酥性饼干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立即销毁所有库存的仿冒“猴姑”酥性饼干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包装盒;共同赔偿江中食疗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猴头菇”搭便车出事
  南昌中院审理查明,黎明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饼干加工;2013年1月22日,唯一家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糖果制品生产、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2014年1月14日,唯一家公司委托黎明公司按样印制标有唯一家公司指定商标的各种组合内外包装。2014年4月10日,唯一家公司与黎明公司以该协议从未履行一致同意终止。
  2009年5月20日,宝嘉达公司成立,经营范围是饼干生产。2014年4月29日,唯一家公司(甲方)与宝嘉达公司(乙方)签订《食品代加工协议书》,约定甲方必须提前3天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落实发放订单品种、数量,且每次订单须在1000件(2.5公斤/件)以上,甲方负责提供合适的包装材料,如因甲方的商标、商号或包装设计属于侵权等问题(除产品质量问题外)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作者:黄辉、邹征优,来源:法制网转载自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