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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著作权纠纷案进入庭审阶段 专家:需看合同

发布时间:2015-11-20 15:33商业秘密网
  11月10日,小说《芈月传》作者、浙江省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国家二级编剧蒋胜男发表了一篇长微博《关于〈芈月传〉小说及电视剧著作权纠纷说明》,指责电视剧《芈月传》出品方侵害其著作权。当日晚些时候,电视剧《芈月传》官方微博“@芈月传官微”发表了简短声明作为回应,称“我们不会否认任何事实,同时更不希望看到任何人挑起争端”。
  今年春节期间,蒋胜男向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王小平和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因被告方以电视剧播出日期还未确定、不具备进行侵权比对条件为由没有提交证据,今年8月,法院裁定案件中止诉讼。
  11月19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官方微博发布一则案件快报,电视剧《芈月传》的出品方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将蒋胜男诉至法院。花儿影视诉称,蒋胜男曾在版权协议中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的同期,才会将此原著创意小说出版发行,在此之前不会出版此原著创意相关内容以及网络发布。”但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蒋女士就擅自提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更给公司信誉和经济均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要求立刻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并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受理本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报记者与蒋胜男工作室取得联系,对方表示“均不接受媒体采访,案件事实与法律问题将统一交法庭处理”。蒋胜男本人也通过朋友向记者转达:“应该说的,都在我的三个声明中了,其他的事情,我交给律师,交给法庭。”同时,记者也通过电视剧《芈月传》的官方微博与片方取得联系,其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态度以官微回应为准,也将此案交由法庭审理。
  蒋胜男:否定我的原著小说之存在,我断然不可接受
  《芈月传》小说是我于2009年开始正式创作的,并在晋江文学网贴出部分章节。2012年8月我与“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出品方借口我的小说“未出版”,回避与我签订原著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而仅仅与我签订《芈月传》编剧创作合同,并借口“防止同行抄袭”,不许我在网络发表已经完成的小说,此后又限制我小说的出版时间。后经我与出品方多次沟通,对方同意将出版日期提前到2015年6月。
  从2012年9月递交大纲、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开始,直至2014年3月底交付所有53集剧本,所有的剧本均由我一人所改编完成,其中部分内容亦按出品方审稿要求进行数稿修改,其间并无任何合作改编者。
  2014年6月《芈月传》正式启动对外宣传,但《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署名是“编剧:蒋胜男、王小平”。这让我十分惊讶和不解!因为在我进行剧本改编时,王小平女士只是作为导演方提出过寥寥几点审稿意见而已,如何能同列编剧?
  2014年11月8日,制片人曹平女士要求我同意以制片公司名义声明,电视连续剧是由编剧蒋胜男、王小平独立创作完成,不存在原著小说或根据任何原著小说改编完成的情况。否定我的原著小说之存在,我断然不可接受。
  此前,我希望双方将所有证据呈交法庭,由法律予以裁决。但被告王小平、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却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法庭提供拍摄剧本及拍摄拷贝,致使侵权诉讼处于中止状态。
  (节选自蒋胜男长微博)
  出品方:我们的做法在合同里都有约定,合理合法合约
  我们承认蒋胜男老师是《芈月传》小说的原创作者,我们宣传物料也都有注明“根据蒋胜男原著小说改编”的字样,我们承认这样的事实。
  同样的,在合约里我们有约定可以另请其他编剧修改剧本的权利,也有确定如何署名的权利。我们邀请了有资深编剧经验的王小平老师来进行剧本的重新创作,做了大量的修改。所以在剧本创作方面,王小平老师署名总编剧不但符合合同约定,也是完全合理的。(作者:未知,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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