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地质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过错情形
案情简介:2007年,建筑公司成功竞得机械公司厂房基础工程施工项目。双方签约后,机械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地质勘查报告。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量增加,反复协商未果,双方成诉。二审过程中,机械公司将施工图送审,《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获原则通过,但同时作了风险提示及整改、变更要求。
法院认为: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本案中,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原因很大程度系基于当地特殊地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在基本建设的规定程序中,与工程质量的形成关系密切的是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勘察工作为设计提供地质、水文等情况,给出地基承载力。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工作的基础资料,设计单位据此确定选用的结构形式,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施工单位按图施工。本案中,机械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提供岩土工程详细勘查报告,而是在签订合同次日才提交,给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造成隐患,机械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②机械公司虽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了《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从该意见书中可见,已发现了施工地特殊土质以及设计方案中的承台高度可能造成的隐患,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要求。本案中,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及时收到该意见书并给予充分重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或调整设计方案,则可能减轻或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但该意见书出具的日期是2008年4月15日,此时工程质量事故已发生,故意见书的出具已于事无补。故本案中机械公司违反行政法规未将施工图纸送审,且事后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对风险进行了提示、提出了整改及变更要求,应认定机械公司未进行图纸报审与案涉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承担主要责任(70%)。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未提交岩土工程详细勘查报告和经过审核的施工图纸情况下,违背基本建设程序、急于报价承揽工程,亦有一定过错(30%)。
实务要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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