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的36条意见(三)
问题21: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收案范围如何确定?
参考意见: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可按以下范围界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属于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上述主体之间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奖惩以及经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等决定产生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
人事争议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程序和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审理。
问题22: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直接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参考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相关问题经请示最高法院民一庭,答复意见为,应当按照上述最高法院行政庭的《答复》意见执行。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问题23: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以未经有权机构进行工伤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是否妥当?
参考意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项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应当立案受理;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能进行工伤认定,且已无法补办,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未能进行工伤认定,且已无法补办,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应予以支持。
问题24: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故意或过失遭受经济损失的,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除竞业限制、保密义务两项劳动者需承担责任外,并无明确法律依据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故意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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